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9日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实施意见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案件当事人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二、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对被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担保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三、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四、申请保全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以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五、申请保全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建议应首先采取由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

  严格保险合同以外担保方式的审查,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人资信息、财产价值、产权及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六、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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