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1日

  

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一、申请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并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全部未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六)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七)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相关财产保全材料。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三、执行依据

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六)公证债权文书;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申请执行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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