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12日

  执行程序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概念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该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案件符合一定条件,而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的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另,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在卷。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附: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相关案件流程

  (一)继续履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二)恢复执行及财产的定期查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三)发现财产的立即控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四)续封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妨害执行的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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