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法院: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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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08日 | ||
近日,峄城法院峨山法庭王亚鲁法官,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利用周末加班时间,发出了我院今年首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通知。 在原告某商业银行诉被告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杨某某、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枣庄市峄城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而本院经审查,被告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枣庄市峄城区,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杨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以拖延诉讼为目的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因此,本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审查通知。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导致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也直接导致了部分长期未结案件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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