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执行人刘贵林的悬赏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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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9日 |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洪梅与被执行人刘贵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贵林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司洪梅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贵林,男,1979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尚庄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790310****。 执行案号:(2020)鲁0921执1229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92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判决被执行人刘贵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司洪梅46825.87元。截止到目前,被执行人刘贵林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司红梅经济损失46825.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给予10000元作为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8-5651826 18653811826 联系人: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沈法官 执行法院:宁阳县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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