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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执行人王崇合的悬赏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4日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王崇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崇合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伟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2)鲁09211533

  被执行人:王崇合,男,1967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磁窑经济开发区彩山苑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670420XXXX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0921民初2165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判决被执行人王崇合支付申请人王伟借款9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目前,被执行人王崇合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王伟经济损失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给予5000元作为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8-5651826      18653811826

  联系人: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沈法官

  执行法院:宁阳县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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