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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假章真人、真章假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影响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3日

浅谈“假章真人、真章假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影响

---一份加盖非备案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引发的思考

行政庭  马兴民 刘妍

 

【关键词】假章真人、真章假人、授权委托书、代表、代理

【简要案情】

纪某诉泰安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审判决已生效,本院根据该公司申诉决定再审此案。再审庭审前,泰安某公司授权律师赵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罗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但该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公章与原审及执行案卷材料中的公章非同一枚公章,纪某对该授权委托书提出异议认为:该公章系泰安某公司私刻造假,罗某的签名亦非本人所签,故赵某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该异议属于程序事项,本院依职权向罗某进行调查,其表示因原备案公章丢失,为了维护公司正常运营,本案授权委托手续中加盖的公章系在其授权下刻制,但该委托手续中“罗某”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对赵某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否成立即赵某出庭资格问题,合议庭分歧明显,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授权委托成立,赵某无权出庭。理由是:加盖的公章系另外刻制的,与备案公章不一致,该授权委托书形式上便不合法;从内容上看,加盖非备案公章意味着泰安某公司亦未对赵某作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该授权委托不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授权委托成立,赵某有出庭资格。理由是:加盖的公章虽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但法定代表人签名属实,能体现法人真实意志,故该授权委托成立,其受委托人具备出庭资格。

笔者同意合议庭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认定授权委托成立、赵某具备出庭资格有法理依据。法人作为组织体”参与经济或社会事务必须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但法人行使行为能力的方式显然与自然人不同:法人内部行为能力是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方式来实现;法人外部行为能力则由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法定代表人由自然人担任,但法定代表人本质上属于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无独立的人格,其人格被法人所吸收,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本案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的公章虽与备案不一致,但该授权委托系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职务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的意思即法人的意思,受委托人取得法人的授权,具备出庭资格。

(二)认定授权委托成立、赵某具备出庭资格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本案泰安某公司以法人的名义授权赵某出庭应诉,应由法人泰安某公司承受法律后果,即赵某已得到法人授权具备了出庭资格。退一步讲,在执行职务的前提下,即使授权委托书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法人公章,法人亦应承担责任。

(三)加盖非备案公章对认定授权委托成立、赵某具备出庭资格亦具有民法上的重要意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代表权限或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相对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时,加盖法人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其系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而不属于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本案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与备案不一致,至少表明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授予赵某出庭应诉,而非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

【拓展延伸】

审判实践中,因单方授予代理权在委托书中加盖假章引起诉讼纠纷的情形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在有相对人的双务合同中,有些公司有意准备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在签订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公章,在发生纠纷后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针对有些公司私刻公章、加盖非备案公章或假公章的行为,法院应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代理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该合同权利义务是否由法人承受。据此,在假章真人或真章假人情况下,对于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应由法人承受的问题,具体探讨如下: 

(一)假章真人合同权利义务法人担。拥有代表权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拥有代理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代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相对人独立订立合同时,只要加盖了公章,即表明其属于“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法人承受。即使其加盖的公章为假公章或者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在法律效果上,该合同仍直接约束法人。

(二)真章假人合同权利义务承担分情况。没有代表权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没有代理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加盖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真实公章,当然也表明其属于“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因其缺乏相应的代表权限或者代理权限,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由法人承受,分两种情况:第一、构成表见代理,无需法人追认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法人承受;第二、不构成表见代理、法人未予追认的,该行为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由法人承受。

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加盖公章来反映法人意志、提高交易效率、增强其确信力以达到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但最终决定交易结果的,终归是“人”。故审查合同效力,关键在“人”而不在“章”,行为人于签约时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或构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的,无论真章假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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