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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0日

邮寄送达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立案庭  朱仲峰

  邮寄送达是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交由邮政机构寄送给当事人的一种法定送达方式,它凭借专业、快捷、经济、中立等优点被各法院普遍使用。但从对我院邮寄送达的现状进行分析看,邮寄送达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

  一、我院邮寄送达的现状

  2013年我院共受理民商事一审诉讼案件4600件,其中院机关庭室受理1300件,法庭受理3300件。平均每件案件有两名以上的被告,都会经历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等环节,另外还有二次以上的开庭材料、鉴定材料的送达,其他申请再审、异议审查、管辖权异议等案件的送达,以此测算我院每年需要送达的次数约为20000余件次。

  经统计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院机关约为2710件,法庭为 3500余件,邮寄送达的比例约为20%—30%。我院邮寄送达体现的现状特点主要有:

  1、院机关庭室多采取以邮寄送达为主,直接送达为辅的送达方式;各人民法庭因为当事人在本辖区的居多,一般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为主,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次之的送达方式。

  2、商事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类案件一般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采用邮寄送达的,退件率高达60%—70%,而一件案子的几名被告中有一个邮件被退回的,其它签收的一般都要重新送达。

  3、邮寄送达总成功率在80%以上,成功率高的原因:一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案件比率不高;二是采取邮寄送达的大多为经审查适宜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案件。

  4、当事人本人提交地址确认书的,邮寄送达成功率较高,起诉时由原告提供对方送达地址的,往往邮寄送达成功率低。

  二、邮寄送达中存在问题

  1、邮件回执返回的时间过长,影响了审判质效。邮寄回执返回法院的时间过长,大多需要办案人员催促,邮局才会返回,有时根本没有返回。现在我院基本上很少等回执回来,大部分都是从网上查询邮件信息,打印后代替回执附卷,严格起来网上的信息不严谨,法律效力待考证。

  2、邮件被退回的法律效力不明确。邮寄被退回原因注明“家中长期无人”或“家中无人”。这种情况下,通常做法往往是直接采取公告送达了,这种情况能否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值得商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邮政机构如何证明自己经过了五日内三次送达,如何证明自己联系过受送达人,实践中难以操作,无法证明。另外,邮局特快专递网络覆盖广,但投递员基本都是当地人,受送达人是熟人,存在串通退件的情况。

  3、非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法律效力不确定。邮寄送达非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邮寄回执中往往没有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是不是同住成年家属代签不得而知,不能排除邻居或其他人代收的可能,以此回执作为送达证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代收人是否将邮件转交被告人没不清楚,受送达人不到庭能否缺席审理,开庭前是否需要核对该次送达的效力,我院实践中都是依据回执或者网上查询信息证明直接予以认可,当事人不到庭的都直接缺席审理。

  4、受送达人拒收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看到是法院的邮件,一般会有抵触情绪,拒绝签收的情形较多,影响了送达效率,特别是一个案子多名当事人,有的签收了有的没有签收,由于退件时间较长,退回的法院再送达涉及举证期间等原因需要更改开庭时间,反过来再给签收的那个当事人再第二次邮寄送达,反反复复的送达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5、存在受送达人是单位的,而邮件无人签收的情况。这种情形往往是该受送达人是个大单位,内设部门较多,例如保险公司、银行等,我们邮寄只写明收件人是这个单位,现在的单位不设收发室,导致该单位内部科室互相推诿,无人签收的情况。

  6、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系身份证地址,但长期不在该地址居住,邮寄送达被退回,有联系方式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难以处理。

  7、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身份证地址邮寄被退回,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提供了其他送达地址的,能否作为本案的地址确认书使用并确认其法律效力。

  8、邮寄送达费用的收取和负担问题以及发票处理,实践中没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难以统一和管理。

  三、规范邮寄送达的建议

  1、合理把握邮寄送达的适用。在立案时,要求原告尽可能的提供被告现居所地及电话等联系方式,将邮寄送达方式适用于只有一名被告或被告住址较为明确的案件;对于被告人数较多,如金融借贷案件,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避免因邮寄送达不到造成重复送达影响案件质效。

  2、加强与邮政公司的联系合作,建立法院专项投递。赋予邮政机构投递人员在送达时等同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加强培训,由合格的邮政投递员担负诉讼文书送达工作,规范签收程序,严格回执的审查,提高效率。投递员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应记明情况,注明拒收的理由后将邮件退回法院,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3、以文件或内部操作规程的形式对邮寄送达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对退件时注明“家中长期无人”的,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无需再次核实;对注明了代收人亲属关系的,属有效送达,无需核实;对以身份证地址邮寄不到的,经电话联系到本人,拒不提供明确的邮寄地址,也不到法院领取的,经录音证实,电话通知可以视为已送达;对同时期同一当事人在不同案件中提交的地址确认书给予同等效力。

  4、创新送达方式,拓展送达渠道。在通讯发达、交流方式多样化的今天,可以采用以下几种送达方式:一是电话或短信送达。在立案时督促当事人提供准确的电话联系方式,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进行相关事项的告知,针对当事人能电话联系而故意逃避送达的,可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选择自动录音,并将过程固定,不仅达到送达效果还能节约司法资源。二是电子邮件送达。探索电子邮件送达的合理模式,告知当事人电子送达并明确电子邮件送达地址,在能确认收悉的情况下采用电子邮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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