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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书记在村民持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添加手写内容的效力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1日

村党支部书记在村民持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添加手写内容的效力认定

                             -李某某诉某某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农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属村委会的职责,村委会应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村党支部书记仅在村民持有的补偿安置协议上手写添加内容,不属于其职务范围内的正常履职行为,在无相应证据证明该添加内容是经过村民会议决议,或经村民委员会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村支部书记的手写添加内容对村委会不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6日,某某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关于村民回迁安置部分规定,商业市场安置:每户25平方米,产权归村委,租金按市场价格的一半收取,按指挥部发放的顺序号挑选位置经营,可以转租。某某村“城中村”开发改造指挥部公示的领导小组、政策研究组、动迁1组组长、开发建设组组长是李某利,协议签订组由程某某、顾某某负责,职责是负责与村民签订拆迁协议。

2013年11月15日,李某某与某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文庙街道办事处某某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中对李某某的回迁住宅楼房的拆迁补偿款项、安置方法(回迁住宅楼房、车位、储藏室)、结算、临时安置、回迁时间(24个月)以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作出约定。上述协议有李某某签名、某某村民委员会盖章。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签订协议后,在2014年房屋拆迁之前,时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利在李某某持有的补偿安置协议第二页手写添加了如下内容:商业门头25平方 每平方一次性交款 每平方按3000元  永久使用  李某利。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存档的补偿安置协议上并没有上述手写添加内容。因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未按照上述手写部分的内容交付原告李某某商业门头房,原告李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交付商业门头房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时任被告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利仅在原告持有的补偿安置协议上签署手写内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亦不符合交易习惯,且某某村委会对李某利的行为未事后追认,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对李某利的行为承担合同后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时任被告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利在原告持有的补偿安置协议中添加手写内容能否认定为职务行为,手写内容能否对被告某某村委会发生效力。

关于李某利在原告持有的补偿安置协议中添加手写内容能否认定为职务行为的问题。笔者认为,判定某一行为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先确定该行为人是否是该法人或组织的工作人员,再结合该行为是否属于其履行职责的范围等因素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基层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本案中,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应属于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该村委会应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对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李某利时任2013年某某村党支部书记,不是该村委会主任或其他主要负责人,原告亦未递交证据证明李某利在某某村委会兼任其他相关职务的事实,李某利在补偿安置协议上添加手写内容的行为并非其作为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行为,该行为能否对村委会产生约束力还需结合其它事实来认定。

关于手写内容效力认定的问题。原、被告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并未对商业门头房作出约定,签订协议后李某利在该协议上所添加的内容现无证据证明已经该村村民会议决议,也未经被告村民委员会事后追认,故上述手写部分对被告某某村委会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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