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不能案件的浅析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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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12日 | ||
对执行不能案件的浅析与思考 ---以民间借贷纠纷为视角 执行工作在法院工作体系中一直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执行工作的效果事关整套司法诉讼程序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另一类是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仍未能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明确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四个核心目标,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到90%,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合格率达到90%。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约有43%的案件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这些执行不能案件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本文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为视角分析执行不能案件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一、什么是“执行不能” 从大范围来讲,执行难包含执行不能这一情形,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在性质上有所区别。执行难是指执行标的本应执行到位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执行到位的情况,比如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实际有效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拒不配合执行等等。执行不能是源于其内因上的无法执行性,指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然无法执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对终结本次执行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包括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程序标准上在认定某一案件为执行不能时执行法院必须穷尽强制执行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和穷尽执行制裁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义务能力;实体标准为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该规定为法院执行工作特别是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了指导,因此认定某一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要同时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的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 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不能案件的特点 (一)借贷主体多元化。早期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借贷主体之间大多是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属、朋友,随着经济社会以及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凭借其本身固有的优势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借贷主体也随之庞杂,有个人包括企事业职工、农民、自由职业者等,还有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公司如小额贷款、典当公司以及打着其他旗号实则开展借贷业务的地下钱庄等,借贷主体更加多元化[1]。 (二)被告出庭应诉率低。随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较多借款人由于投资失败、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会选择举家外出逃债,导致法院穷尽其它送达手段未果只能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加之借贷案件中的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抵触情绪,即使收到开庭传票后按时出庭应诉的依然是少数,使得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出庭应诉率较低。 (三)“砍头息”大量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部分债权人在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时通常会预先扣除时间不等的利息,使得实际交付数额要低于借据上载明的数额,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的出庭应诉率低使得隐形利率问题难以对证。 三、民间借贷案件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 (一)市场交易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缺少风险防控意识。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关系比较密切群体之间,在进行以物抵押或其他人予以担保时碍于情面或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进行办理抵押登记甚至是没有书面合同,造成抵押担保无效[2]。部分出借人在出借时仅考虑到预期利息收益的高低,没有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和偿还能力进行合理评估,导致到期借款无能力偿还,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导致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被执行人涉及系列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民间借贷的优势是贷款门槛低、放贷快、手续简单,民营小企业或个人往往通过多种渠道或方式借款,一旦发生经营亏损或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大多是深陷债务泥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的情况经常出现,经过线上查控和线下查询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造成执行不能的结果。还有一些被执行人长期拖欠多人借款,提前通过隐蔽的虚假诉讼、分期共同财产分割等方式转移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象。 (三)被执行人难找,物难处置。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时,有些被执行人就已经举家外出逃债,下落不明,法院难寻其下落。以我院为例,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约为占比23%左右,给执行案件带来很大障碍。随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可以发现,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卷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名下的土地房产被多次查封,案件需要多处协调、耗时耗力,财产处置变现困难。另一方面,农村家庭之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除了农村宅基地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处置十分困难。 四、对民间借贷执行不能案件提出的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执行不能的问题,不但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久而久之容易助长不良借贷风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同时还会极大损害司法权威和尊严。本文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 “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也容易造成诈骗、暴力讨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关部门对于开展借贷业务的组织和企业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做好备案,定期巡查,加强监管,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正规化发展[3]。 (二)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民间借贷行为既是社会经济活动,又是法律行为。针对广大群众对执行不能案件法律知识匮乏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法院官方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发布执行不能案件指导性案例和法律知识,线下“进企业”、“进社区”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加强对申请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引导申请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理解和对法院工作的支持,提高广大群众对民间借贷案件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广大群众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 (三)打好“组合拳”。一是落实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制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积极核实财产线索;二是充分利用现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股权、存款、房产等财产;三是引导申请人使用悬赏举报制度,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四是充分运用罚款与拘留失信惩戒措施,对消极履行的当事人充分采取惩戒强制措施,探索具体化适用模式,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四)完善社会救助机制。执行不能案件类型多种多样,并不是只要出现执行不能情况债权人就可以申请社会救助。社会救助主要针对民间借贷、交通肇事、人身侵权、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无能力履行,执行不能导致申请人陷入严重生活困境时,社会救助要及时介入提供必要帮助[4]。 五、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执行更加复杂,执行不能问题日渐凸显。对此类执行不能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的执行力度起到的是辅助性作用。因此,申请执行人应该理性认识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也应更好的提升自身执行能力、执行力度、完善执行措施,有效的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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