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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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0日 | ||
宁阳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1:某村委会诉某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村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和星星山管理合同》,约定某村委会将“星星山”及周边土地租赁给某物业公司。合同签订后,某村委会依约将所出租的土地和星星山交付给某物业公司管理使用。但某物业公司未经某村委会同意,违反合同的约定,改变星星山陨石堆的原有现状,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构建了建筑物,某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目的,使星星山的原始生态遭到破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在接受案涉土地和星星山后,未经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不断投入资金,在案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依照合同约定,某村委会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同时,某村委会对某物业公司在一般耕地上的非农建设行为应当知情,但并未予以阻止,对损失的产生和扩大负有过错,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某物业公司将“星星山”返还原告,某村委会赔偿某物业公司相应投资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星星山是一处“陨星”遗址,陨石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自然遗址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不得改变星星山原状”的合同约定,为了保护星星山独特的自然资源价值,法院秉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司法理念,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基于公平原则,判令村委会对物业公司的投资损失依价赔偿。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生态文明理念的使命担当,在推动保护自然遗址的同时,兼顾当事人的投资利益,实现了保护遗址与保障权益、法治力量与司法温度的有机统一。
案例2: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某钢球厂大气污染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钢球厂在生产经营中,未打开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污染处理设施中的引风机、喷淋塔等均未运行,有含非甲烷总烃的废气产生。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钢球厂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4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合法性依法予以确认。某钢球厂提起行政复议后政府作出维持的决定,某钢球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大气污染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涉案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意识欠缺,管理不到位,在生产过程中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导致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大气。通过本案警示企业积极履行生产职责,教育引导企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实际行动保卫碧水蓝天,守护美好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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