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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家事审判工作指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01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家事审判工作指引

家事案件是人民法庭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为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家事纠纷的和谐化解,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庭家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1.人民法庭审理家事案件的指导思想。

人民法庭审理家事案件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始终将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2.人民法庭审理家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人民法庭开展家事审判工作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3.人民法庭审理家事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庭审理的家事案件,具体包括:

1)婚姻关系案件,包括离婚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等;

2)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等;

3)收养关系案件,包括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

4)同居关系案件,包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

5)抚养、扶养及赡养案件,包括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6)继承案件,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7)监护案件,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纠纷案件等;

8)家庭成员间损害赔偿案件;

9)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0)其他涉及家庭身份和财产关系的案件,包括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4.人民法庭审理家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家事案件由家事审判合议庭或者家事审判团队审理。家事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法官或者女性人民陪审员。人民法庭要注重配置“1+1+1+N”家事审判团队(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N名辅助人员),加强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

家事审判法官一般由具有婚姻经历、生活阅历较为丰富、善于沟通交流的人员担任。除家事法官外,还应从人民陪审员队伍中,选择具备化解家事纠纷能力的人员,建立家事纠纷案件人民陪审员名册。

5.人民法庭进行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的工作方式。

人民法庭审理家事案件,原则上应当进行诉前调解。但以下案件可以不进行调解:(1)仅要求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2)利用调解拖延时间或者转移隐匿财产的案件;(3)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4)其他不宜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

家事案件的诉前调解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期限为三十日,自调解组织(调解员)接受委派之日起算。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在诉前调解期间,应当为当事人设置疏导情绪、修复感情、消除对立、冷静思考、理性表达的合理期间。

经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庭应当依法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其效力。经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及时登记立案。

6.人民法庭进行家事案件诉中调解的工作方式。

人民法庭审理家事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未经调解不能径行裁判,但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家事案件的诉中调解可以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申请一并调解与有关亲属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可以通知有关亲属参与调解,一并解决有关纠纷。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

家事案件的调解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的家事调解组织进行。委托调解期限不超过15日,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7.人民法庭调解涉及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家事案件的工作方式。

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邀请学校或社区的人员参与调解。

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子女已经成年的,可以让其成年子女共同参与调解。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当事人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单位同事等参与调解。

参与家事纠纷调解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其他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人民法庭在家事案件中执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方式。

人民法庭审理婚姻、同居等关系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应当指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全面申报财产,同时告知其不如实申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延长申报期限的,人民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当延长。

当事人申报的范围:(1)收入、银行存款;(2)房地产等不动产;(3)车辆等价值较大的动产;(4)债权、股权、基金、保险、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5)当事人各自或者共同负担的债务;(6)其他应当申报的财产情况。

9.人民法庭在审理家事案件中选任家事调查员的方式。

人民法庭审理家事案件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对特定事实问题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员应当根据家事纠纷的性质、家事调查员的知识背景、能力素质、技能专长等因素选任。

10.人民法庭对当事人提出的家事调查员选任异议的处理。

人民法庭在具体案件中确定的家事调查员不应少于两人。当事人对人民法庭选任的家事调查员有异议,或者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其他家事调查员的,人民法庭可以另行选择确认。

11.人民法庭委托家事调查员开展家事调查的范围及方式。

家事调查的范围:(1)各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的性格、身心状况、家庭关系、经济状况、居住环境、个人经历、教育程度、工作等情况;(2)子女的生活状况;(3)老年人的生活状况;(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特定事项。

家事调查的方式:(1)走访当事人居住的社区、所在单位、被抚养人的学校等;(2)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有关人员谈话交流,观察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其他照顾者的关系;(3)以适当方式征询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抚养和探望的意愿或态度;(4)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调查方式。

12.人民法庭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开展心理辅导的工作方式。

家事案件存在下列情形,应当进行心理辅导:(1)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且情绪异常激烈,或者意见反复的;(2)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或者有反常行为的;(3)未成年人探视权纠纷和亲子关系纠纷中的当事人或近亲属情绪波动较大的;(4)存在家庭暴力,对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5)其他需要进行心理辅导的情形。

心理辅导由人民法庭委托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师应对当事人的心理问题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向人民法庭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和建议。心理咨询师对心理辅导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13.人民法庭在审理家事案件时指定未成年人诉讼辅助人的具体情形。

人民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指定未成年人诉讼辅助人:(1)父母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的;(2)父母坚持放弃子女抚养权的;(3)未成年子女名下有财产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4)未成年子女存在身心疾患等其他特殊情况的。

14.未成年人诉讼辅助人的工作要求。

未成年人诉讼辅助人开展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和生活状况,帮助未成年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5.人民法庭在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应当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

人民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督促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庭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当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事宜,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16.人民法庭对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开展救助工作的方式。

人民法庭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发现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可以积极协调民政、教育、医疗、妇联等部门进行救助。救助形式包括:申请救助资金、帮助复学、帮助就医、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等。

17.人民法庭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应当加强困难妇女群体关爱帮扶工作。

人民法庭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应当重点关注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加强对困难妇女的司法保护,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力度。在案件办理、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要主动延伸职能,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8.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

19.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20.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3)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和相关近亲属;(4)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5)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6)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2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以及有效期限。

人民法庭应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22.人民法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的送达和执行工作。

人民法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视情况送达当地妇女联合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可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需要协助执行的事项,协同相关部门做好保护令的执行工作。

23.人民法庭应当加强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人民法庭处理家事纠纷,应当针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隐蔽性强、成因复杂、易激化等特点,重点关注两地分居、婚姻关系变化、扶养关系变动,发生遗产继承等家庭,依法妥善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或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等案事件。人民法庭应当加强案件风险评估,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强化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人民法庭要加强诉源治理,坚持“抓前端、治未病”,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24.人民法庭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法庭要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采取发布案例、开展开放日活动,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等形式,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要深入细致地开展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普法宣传工作,普及法律知识,引导价值观念。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人民法庭要结合“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创建人民法庭家事审判新品牌,打造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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